實施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和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
1.凡屬強制標準調整的產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均以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衡量和判定企業的產品質量是否合格。達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為合格產品,否則為不合格產品。
2.凡屬推薦標準調整的產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規定。用明示標準作為判定依據有兩種情況:a.凡是企業明示,依據國家或行業推薦性標準組織成產的產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按企業明示的標準判定其產品質量。B.凡是企業明示,依據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則按照企業明示的該企業標準判定其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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