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采暖裝置的原則如下:
(1)甲、乙類生產廠房嚴禁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也不應采用明火加熱的熱風系統。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采暖的要求是:
①采用熱水、蒸汽采暖時、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熱水采暖時,熱水的溫度不應超過130℃;若用蒸汽采暖,由于蒸汽的過熱性比較強,所以蒸汽的溫度不應超過110℃。
②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采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③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中使用和生產遇到水或水蒸氣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時〔如電石、鋅粉、鉛粉等),不應采用熱水或蒸汽采暖,并且其他房間的熱水、蒸汽采暖管道也不得穿過這些部位,因此,這些車間只允許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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